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全校涉档人员必须加强档案信息保密观念,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,在档案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开放、利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,未经允许不得摘抄、复制、口头传播档案信息,维护档案信息安全。
第三条 档案馆在接收、保管、提供利用档案时,要认真履行核对、登记、签字手续。严格库房管理制度,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。提供利用的档案和未经整理完毕的档案当日下班时必须入库、上架。
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认真鉴定档案密级,对于应划定密级而未划定、密级划定错误、密级已过期限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保密委员会予以处理。
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。学校档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、专利和科研技术秘密、个人稳私、档案形成者规定限制利用等不开放。
第六条 档案信息提供利用,要保护档案信息安全。校内利用者因工作需要可查、借阅属开放范围的档案,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可以摘录和复制;要求查阅、摘录、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;利用涉及未公开科研技术信息的档案,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、课题组负责人或档案形成者同意;涉密档案一般不允许借阅、复制,如确需借阅、复制,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;档案借阅人在档案借出期间负责档案安全,不得遗失,不得擅自扩大档案信息传播范围。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,应持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,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利用。如需利用涉及重大问题或带密级档案,须依据不同情况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(部门)利用档案资料编写的各类汇编资料,限于学校内部使用,经校保密委员会对资料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,可对外进行交流。
第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,危害档案信息安全,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,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的,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颁行的相关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